附:重要来宾范围
1、两院院士;
2、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正厅级及以上);
3、985、211院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国外境外大学校长、副校长;
4、大型企业的主要领导;
5、相关学术领域知名学者、专家;
6、其他重要来宾。
注:国外、境外高校重要来宾来访,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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