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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交流项目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介绍

2020-12-17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介绍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


2020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0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机构实施。


第二章新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创新项目下设4个专项,具体如下:

“双一流”建设高校专项:一流建设高校可新申报项目3项;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可新申报项目2项。

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专项”。

特色学科高校专项:面向全国未入选“双一流”建设的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各单位可新申报项目1项。

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特色学科高校专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可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新申报1项(如设有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申报)。

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

其他专项: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新申报项目1项。

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其他专项”。

第五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各单位所申报项目应反映本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要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鼓励合作单位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八条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九条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条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单位公函、《项目申请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cxxm@csc.edu.cn。

第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9年10月起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12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各单位须对项目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期工作计划,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可与新项目一并参加当年度评审,确定是否继续资助。未通过复核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项目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下一期计划等。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十五条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特别领域项目可选派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

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视情况选派少量访问学者。

第十六条留学/资助期限及资助内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执行。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费原则上由国外合作机构或派出单位提供。

对特别领域攻读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学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应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进行校内公示。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统一组织进行专家面试。

第十八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对未能通过2020年其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评审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荐。

第十九条:主要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科研工作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

2.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4.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申请时,各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外语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需统一组织被推荐人员于2020年4月20-30日和11月20-30日登陆国家留学信息平台( index.jsf)进行网上报名,并将被推荐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六章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2020年5月和12月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分别保留至2021年5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派出前,应对被录取人员进行行前教育;派出后,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根据项目目标对留学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情况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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