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管理科

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2015-08-31 点击:[]

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组建,开展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1、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促进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2、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4、推动产学研用战略合作与协同创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择优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在本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2、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学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研团队,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依托企业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近两年在实验室所属领域承担的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场所应适合相关研究的开展并相对集中,具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实现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5、具有良好的科研实力和基础。近三年内拥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经历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等科技成果;

6、依托单位能够提供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实验室具备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较强的研发组织水平,具有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实验室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2、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大连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及合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3、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

4、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实地考察;

5、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认定结果在“科技指南针”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6、经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Dalian Key Laboratory of XX(技术领域))。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一般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条对于变更重点实验室名称及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注重创新团队建设,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队伍;拓宽全球视野,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重视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资助其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等。

第十四条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十五条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符合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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