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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2014-12-16转发

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老龄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老龄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1998年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等18个省直部门联合发出的《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文下发后,原《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辽老联字[1998]1号)即行废止。

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为在全省进一步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其安度晚年,根据《老年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老龄委与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商业局、省物价局、沈阳铁路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退管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以下优惠优待规定。

一、对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1、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省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房、门诊,开设家庭病房,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在省内各车站(三等以上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失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火车站设在母婴候车室),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应从实际出发给予照顾。
3、省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或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等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话需求。
4、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入应优惠优待开放。
5、有关部门、团体、组织或个人举办各类文体、旅游及其他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凡适于老年人参加的均应积极吸收老年人参与,并在收取费用上视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6、有关部门、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老年括动,内容必须进步健康,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精神生活质量。同时要体现自愿参与、取费合理、适当优惠的原则。
7、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老年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8、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9、农村老年人(男满6D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10、在农村,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同等条件应对老年人优先办理。
11、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组举办的各类涉老非法入社会团体,由街道、乡(镇)的老龄工作部门审批。无老龄工作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审批,活动接受老龄部门指导,城内老年人均有参加的权利,不得以收费原因拒绝参加。

二、对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在省内各市凭证享受当地优待规定。
1、免费进公园(含区属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2、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3、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4、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包括无人售票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5、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统一摇号,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如最底一层不够可延至二层),但要参加该楼层摇号。

三、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城镇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不低于50元,农村不低于3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当地的老龄部门发放。

四、各市、各部门在优惠优待老年人政策上,某些条款项目优于本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本规定的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五、优待证和老年徽记由省政府监制,省老龄委审订办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主题词:老龄问题 优惠优待 通知
  抄 报:全国老工办、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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