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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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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平台首页 纪委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
2020-12-10纪委办公室(点击数:)

第一条为规范纪委谈话室(以下简称“谈话室”)管理使用,确保“走读式”谈话安全有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室是纪委工作人员依规对涉嫌违纪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获取视听资料的专门工作场所。

第三条谈话室由学校纪委机关直接管理,学校纪委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预约登记和设备维护等,确保谈话室正常运行。

第四条学校纪委机关及二级纪检组织因工作需要均可使用谈话室,填写《开云平台首页 纪委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条谈话室使用前,使用单位需确定谈话安全责任人,负责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承担谈话人与被谈话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谈话期间,谈话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将被谈话人单独留在谈话室内;与当次谈话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七条谈话小组人员要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连续谈话不得超过4个小时,谈话室内不得安排餐食。

第八条谈话小组人员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等尖锐硬物。被谈话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在谈话期间由陪送人员妥善保管。

第九条谈话期间,学校纪委机关对谈话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谈话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谈话人员应于谈话当天完成视听资料的光盘刻录备案。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小组不得在谈话室内留存任何物品,管理人员及时整理谈话室,保持谈话室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因违规使用谈话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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