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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中共开云平台首页 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2018-12-13校园门户(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试行)》,以及《中共开云平台首页 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监督、各级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四个服务”历史使命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师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失范行为及时处理或处分情况;
(八)组织落实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整改情况;
(九)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十)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八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存在下列情形的,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事出有因、难以查证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警示谈话;

(三)批评教育;

(四)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五)限期整改;

(六)责令作出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诫勉谈话。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实施分类处置:

(一)对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学校党委会同纪委实施;

2.对基层党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党组织会同本单位纪检组织实施。

(二)对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党委书记会同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实施;

2.对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分管校领导会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实施;

3.对科级干部、普通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一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谈话、委托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采取谈话方式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说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需要被谈话人提交书面检查的要明确提交时间。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谈话监督,端正态度,诚恳接受谈话人的意见,在思想上认真反思,严肃做出表态,责令作出检查的应提交书面检查。谈话过程要形成详细书面记录,并与被谈话人提交的书面检查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各二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学校党委把各二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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