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办公室)
网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事业规划 | 信息统计 | 综合改革 | 党支部工作 | 政策文件 | 高校动态 | 发展研究
综合改革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综合改革>>正文
天津市:下放高校人事权 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2018-12-19 10:57教育部网站

天津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实施市属高校人员、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管理,向高校全面下放人员招录权、人员聘任权、绩效工资分配权、教师职称评聘权、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等人事权力,从市级层面建立专项资金和实施高等学校年薪制等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调动高校人事积极性,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一、实行高校人员、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管理

  1.实施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印发《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将市属本科院校和未核定过人员编制的高等学校纳入人员总量管理试点。人员总量主要用于教师、科研人员、教育辅助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后勤和其他服务人员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总量以折合在校生数为基本参数,按照一定的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与专任教师数之比)和专任教师结构比例核定。计算公式为:(1)专任教师人员总量=折合在校生数÷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2017年底各试点学校的在校生数进行计算;生师比参照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核定);(2)教职工人员总量=专任教师人员总量÷专任教师结构比例(专任教师结构比例为:专任教师占人员总量的60%)。试点学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现有人员与新进人员一并纳入人员总量管理;总量内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享有事业单位相应待遇和保障;财政部门不以核定的人员总量为基数核拨经费,仍实行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学校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高校多年的因人员不足阻碍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缓解高校编制紧张等问题。

  2.实行高校综合管理机构和领导职数总量控制

  高校综合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试点学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具体限额为:全日制在校生10000人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5个,10000-20000人的一般不超过22个,2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5个。纪检监察机构不列入机构数额。在领导职数上,“按照中央严控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的要求,综合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正职1名、副职1至2名配备。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由试点校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由试点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报主管部门备案”。(《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

  二、向高校下放人事自主权

  1.下放人员招录自主权

  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2号),在保证公开招聘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各高校可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研究设置招聘岗位条件,自主组织开展人员招聘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考试机构开展报名、笔试等工作,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工作。

  2.下放人员聘任自主权

  按照国家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天津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属高校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各类岗位职数范围内,根据制定的岗位条件进行自主聘用。出台《关于简化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高校聘任人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高校可自主解聘有关人员。

  3.下放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按照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4号)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31号),明确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属高校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形式,自主确定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高层次人才年薪、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4.下放教师职称评聘权

  天津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将16所市属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由原来全市统一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改为各市属高校以“以聘代评”方式、按照本校发展特色和师资队伍实际制定聘任条件,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艺体类等专业性较强的学校,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聘任条件,对市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5.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

  天津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3号),向高校下放了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和处置收益权,自主权。意见明确规定,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坚持每年投入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出台《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2017〕11号),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优化科研考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引导各高校制定和完善了108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与激励制度。

  三、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1.设立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

  市教委出台《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管理办法》(津教委〔2016〕42号),激励市属高校引进和培养更多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其中,市教委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发布每年度激励项目申报指南;(2)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激励项目进行评审论证;(3)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激励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查等工作。各高校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本办学和申报指南报送激励项目申报材料;(2)组织激励项目实施;(3)向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4)接受市教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审计、稽查、项目评估和检查等;(5)组织编制年度激励项目总结,并向市教委报送。

  2.建立客观明确的经费分配办法

  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5〕62号),由市财政设立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坚持每年投入5000万元。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激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 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激励资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级人才项目(C)、省部级人才项目(P)和依申请认定人才项目(A)三类因素。分配依据为各类因素评分总和(以R表示)。某高校(以X表示)可获得的激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SX=S× (RCX+RPX+RAX)/∑(RCX+RPX+RAX)。

  3.实施高层次人才年薪制管理制度

  天津市教委出台《市属高等学校年薪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17〕32号),对市属高校及附属教学医院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人才和省部级人才实行年薪制管理。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人才的层次、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发展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等标准和额度确定,原则上按月发放。高水平科研奖励用于在聘期内超额完成约定考核任务后,取得的其他不低于考核任务层次的成果。年薪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天津市编办 市教委关于在市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577号)

  2.天津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3号)

  3.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2号)

  4.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31号)

  5.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做好市属高等学校年薪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7〕32号)

  6.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42号)

  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5〕62号)

  8.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

关闭窗口

开云平台首页 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办公室

Baidu
map